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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南昌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校名为南昌大学,学校代码为10403,公办院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条 学校是江西省与教育部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普通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学校拥有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农、医、教育等多门学科,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现任党委书记为郑克强教授,校长为周文斌教授。
第四条 学校总共有前湖、青山湖、东湖、鄱阳湖、抚州等5个校区。前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角洲学府大道;鄱阳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共青开放开发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市中心;抚州校区位于江西省抚州市。
第五条 学校2007年面向全国招收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六条 经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学校与海军建立了培养军队干部的合作关系,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同时,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保送生及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及纪检、监察、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学校(含独立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由教务处制定。2007年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为9920人,专科(高职)招生计划总数为4050人,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简章,或在“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上查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本部本科文史、理工类的录取批次原则上为本科院校第一批(软件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院校第二批),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2。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在规定的批次内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如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校本部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批次在外省一般为提前批次,在本省为本科二批。外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其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外语成绩不规定最低分数控制线。本省艺术类的录取原则执行本省高招办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原则执行相关省份高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各省(市、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校英语专业、护理学(涉外护理)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要求成绩110分以上,英语专业口试成绩要求良好以上;其他专业录取时限英语或日语语种,入校以后以英语、日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时,除国防生和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如肝炎病原携带者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报考食品、医药、医学类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另外,护理学、护理学(涉外护理)本科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6米。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南昌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
第六章 奖励、奖学、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新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基金等制度,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南昌大学招生就业网”上介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邮编:330047;咨询电话:0791-8305092;传真电话:0791-8304159;电子邮箱:s8305092@ncu.edu.cn;网址: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备注:高校招生简章及章程仅供参考,如与学校公布的不一致的,请以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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